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

淮安市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台州商城2#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云保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扬名亦淳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鲁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文化宫运河明珠-文化宫C9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从军,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上诉人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江苏鲁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从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2)苏0826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独任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另案主张为由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8元,减半收取2259元,由上诉人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