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台州商城2#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云保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扬名亦淳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鲁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文化宫运河明珠-文化宫C9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从军,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上诉人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江苏鲁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从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2)苏0826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独任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另案主张为由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8元,减半收取2259元,由上诉人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