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91民初4043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薛某,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第三人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