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8514号
原告:某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思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某西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