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2749号
原告:银川市鑫辰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西夏建材城展六厅2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空港国际商务中心BDEF区10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银川市鑫辰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银川市鑫辰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鑫辰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4835元(已减半),由银川市鑫辰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