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

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7397号 原告: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太兴路58号前进花园E区E2-3-5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空港国际商务中心BDEF区10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