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24民初3791号
原告:陕西淞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西段9号香榭丽都小区3号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Q25Y28。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空港国际商务中心BDEF区10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3128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淞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淞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淞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淞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2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淞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