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3民初1812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玉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煤化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闫铁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鄂尔多斯市玉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煤化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玉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玉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9.2元,减半收取计789.6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玉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青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宝迪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