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1408号
原告:韩城时代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西峙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70997323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城市美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复兴路东延伸段与河渎路十字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79075331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3495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韩城时代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城市美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韩城时代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时代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城市美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韩城时代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