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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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04民初1136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大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下陆区大广连接线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大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