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03民初115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 被告: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710037131Y。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二道街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1年2月1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