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二道街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真郊村村民委员会真郊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真郊村村民委员会真郊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真郊村村民委员会真郊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该村民小组组长。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塞真武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真郊村村民委员会真郊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真郊第一村民小组”)、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真郊村村民委员会真郊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真郊第二村民小组”)、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真郊村村民委员会真郊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真郊第三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6民终3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塞真武洞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双方当事人早在2016年4月16日就对案涉全部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并形成了两份书面工程结算单。在起诉前,三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绝大部分工程款,仅剩工程尾款2501457.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对三被申请人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一审法院无视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错误启动鉴定程序,明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2、一审法院未就地下车库及物业办公楼全部工程委托鉴定,存在重大漏项,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申请鉴定的工程未包含主楼和裙楼地下室地漆,鉴定单位计算的安塞真武洞公司地下车库施工面积比双方实际测量得到的数据少252.71平方米,原审根据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三被申请人对案涉工程价款的计价诉求存在双标,对自己有利就坚持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就不履行合同,违反公平、诚信原则。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501457元及相应利息。
真郊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提交书面意见称,1、因结算单存在重大误差,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款存在争议,其有权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准许三被申请人对案涉的地下停车库、两层物业办公楼的施工价款申请鉴定并无不当,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三被申请人对案涉工程价款的计价始终坚持以鉴定结果为准的意见,在计价问题上不存在诉求双标,违反公平以及鉴定机构有重大遗漏等问题。3、根据鉴定结论,三被申请人不仅不欠安塞真武洞公司2501457元的工程尾款,而且村组原领导还多付了283769.60元的工程款。请求驳回安塞真武洞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款存在争议形成诉讼。之前双方虽达成结算,但真郊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对结算中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委托陕西珑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塞福源B区的地下车库与物业办公楼施工项目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现场勘察,按照科学技术规范及鉴定程序进行了鉴定,并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回复。一审法院根据实际勘验的面积对双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符合涉案工程实际状况,就地漆的问题鉴定机构在《关于对陕珑价鉴【(2021)第001号】鉴定意见书的调整说明》中回复已计入造价中。故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安塞真武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