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青工程公司

某某与陕西省长青工程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岐民确字第00055号
申请人陕西省长青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人***,女,生于1974年1月28日,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陕西省长青工程公司与***关于**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司法确认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陕西省长青工程公司与***关于**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8日经岐山县枣林镇北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陕西省长青工程公司赔偿给***因**会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50000元;
二、涉及**会在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索赔权转给陕西省长青工程公司,由陕西省长青工程公司行使追偿权,凡属该保险中的一切权利均由陕西省长青工程公司行使,所需相关手续,***无条件提供。
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经审查,本院认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陕西省长青工程公司与***达成的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