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宝鸡市金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陇县城关镇南道巷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73264205XH。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龙腾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区长。
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铁一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30316005527J。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本院在执行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宝鸡市金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宝仲调字第9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因被申请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为8519069.45元(含执行费69647元)。
执行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宝鸡市金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9647元。2024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3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