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固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7执7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固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562245632H。
法定代表人:韩娟,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6月10日。
被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73264205XH。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宝鸡固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7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周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