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邛崃市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4170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现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江成,巴中市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邛崃市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文昌街343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程,四川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四川省邛崃市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原告***自愿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岳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