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兵1301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天(和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海勇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海勇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兵1301民初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