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内0424执19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翁***××东门外村××号。
被执行人: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县雁塔区太白南路39号金***大厦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5698385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内0424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4823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2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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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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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