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7732号
原告陕西一方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三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一方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三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一方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一方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731元,剩余5731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张 彦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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