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26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一方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柞水县两河秦岭狩猎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一方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柞水县两河秦岭狩猎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陕1026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柞水县两河秦岭狩猎场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首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清偿工程款7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陆续给付了工程款50000元,其余部分至今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为由,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偿73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股票、无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资金、无投保保险、无车辆登记。经调查被执行人冻结地地及不动产登记部门,被执行人在柞水县营盘镇两河村有土地一宗。现对网络查询中发现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的被执行人土地已予查封,经其他评估公司此前估值,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总价值超两千万,且地面附属物均系公司用于经营且不可分割的财产,无法单独处置其中某一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相关精神,本案网络摇号的评估公司经初步勘察后,未再要求其进行下一步评估。被执行人停业多年,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工程款73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未能执行。经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调查、评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土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一方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柞水县两河秦岭狩猎场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兰国华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