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4296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一方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79号悦泰利贞大厦1幢1**5层105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一方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明不愿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 玲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