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1026执3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一方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乾坤,系该公司副总。
被执行人柞水县两河秦岭狩猎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一方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柞水县两河秦岭狩猎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柞水县两河秦岭狩猎场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一方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万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案件执行费102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柞水县两河秦岭狩猎场有限公司在柞水县营盘镇新丰村二组商服用地一宗(宗地编号为:2013B101002,总面积为5062平方米)。2019年5月16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柞水县两河秦岭狩猎场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1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一方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其余部分每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元,至2020年8月25日前支付完毕共78580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未支付部分按银行贷款利率月息1%计算利息。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1026执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程凡
审判员贾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