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民初500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晶水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1元,减半收取计1,985元,应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文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