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民初583号
原告:李彬,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晶水路22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李彬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彬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李彬负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