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新29民初13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上海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买提﹒**提,阿克苏分院检察长。 出庭人员:***,阿克苏分院检察员。 出庭人员:热比**﹒***,阿克苏分院检察员。 被告: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压西,男,某某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某某分公司综合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某某分公司员工。 公益诉讼起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以下简称阿克苏分院)与被告某某分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于2023年2月9日书面告知某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经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于2021年9月10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阿克苏分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某分公司停止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由被告某某分公司对已经侵害的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直至恢复原状,由文物主管部门出具验收评估意见;3、由被告某某分公司翻修界桩说明牌、警示牌、保护栏等基础设施;4、由被告某某分公司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行为,在阿克苏日报上登报公开道歉。事实和理由:某某分公司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踏勘、核准,在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某县黑英山乡玉开都维村范围的***塔木烽火台保护区内擅自搭建信号发射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造成***塔木烽火台历史风貌遭到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塔木烽火台仍处于侵害状态。 某某分公司辩称,我公司愿意对损坏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复并承担费用,并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文物保护知识。 公益诉讼起诉人阿克苏分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书证:(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复印件一份;(2)《关于划定某某县**国治关城诵石刻等5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喀尔巴格艾肯古墓群等45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一份;(3)听证笔录一份;2.视听资料: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在某某县黑英山乡玉开都维村范围的***塔木烽火台现场勘查拍摄照片;无人机拍摄现场视频。 被告某某分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阿克苏分院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阿克苏分院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待证事实相互关联,被告某某分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故对阿克苏分院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某某分公司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踏勘、核准,在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某县黑英山乡玉开都维村范围的***塔木烽火台保护区内擅自搭建信号发射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造成***塔木烽火台历史风貌遭到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塔木烽火台仍处于侵害状态。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某分公司停止对涉案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自动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由某某分公司在文物保护部门的指导下,对损害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复并承担文物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出具修复完毕的检查验收报告; 三、由某某分公司对文物保护单位界桩说明牌、警示牌、保护栏等保护设施进行加固翻修; 四、由某某分公司在阿克苏日报进行公告,宣传文物保护知识,**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承担。 本院于2023年4月6日将调解协议内容书面告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调解协议内容未提出不同意见。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本院于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占    国 审 判 员 ***努尔阿布都热西提 审 判 员 孙    朝    红 人民陪审员 阿 孜 古 力 艾 海 提 人民陪审员 陈    洁    萍 人民陪审员 努 尔 比 亚 买 买 提 人民陪审员 沈         杰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