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卡米特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8811号 原告:江苏卡米特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NT54A95,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2330970552H,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运河港康程路玛吉克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娟,北京如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卡米特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卡米特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卡米特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江苏卡米特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