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7737号
原告:昆山***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洪湖路****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运河港康程路玛吉克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娟,北京如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山***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