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财保201号之一
申请人:昆山***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洪湖路****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宿城区运河港康程路玛吉克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山***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000元(开户行:江苏银行**城中支行,账号:15×××88,户名: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宿城支行,账号:15×××84,户名: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保全。申请人昆山***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缴纳反担保金28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000元(开户行:江苏银行**城中支行,账号:15×××88,户名: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宿城支行,账号:15×××84,户名: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