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某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财保201号之一 申请人:昆山***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洪湖路****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宿城区运河港康程路玛吉克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山***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000元(开户行:江苏银行**城中支行,账号:15×××88,户名: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宿城支行,账号:15×××84,户名: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保全。申请人昆山***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缴纳反担保金28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000元(开户行:江苏银行**城中支行,账号:15×××88,户名: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宿城支行,账号:15×××84,户名:江苏汇能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