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安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开民初字第00421号 原告***。 原告***。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区寺巷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安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安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安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