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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1-701-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君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写字楼西楼2楼2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全宝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万利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珠海横琴安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709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7096(集中办公区)。 原审被告:广东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广场1栋5层02E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君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全宝进商贸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安建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2)豫0902民初3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上诉称,1、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河南全宝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濮阳市华龙区。2、上诉人有权选择被告进行诉讼,本案不属于最高院规定的需要集中管辖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本案中,上诉人起诉时并未将涉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被告。综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华龙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査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河南全宝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濮阳市华龙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2)豫0902民初34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邓 舒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