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26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盛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起县胜利大街粮贸巷418号院1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202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安富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起县延运巷三利小区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58698682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盛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富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盛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6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延安富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盛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86990.63元。案件受理费99122元及保全保险费26862.36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富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延安富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延安富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盛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86990.63元。案件受理费99122元及保全保险费26862.36元。案件受理费99122元及保全保险费26862.36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富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1月16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延安富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前给付150万元,下余400万元于2025年8月30日前给付法院指定账户(用来解决偿还该项目所欠所有工程款、挂靠协议内包含的内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等)。待一新家园B区工程款与***清算后,所欠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盛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转入该公司账户(如550万元不够,将查封的全部地下室处理剩余的工程款,550万元到法院指定账户后,陕西恒盛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富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该案件自行结束,陕西恒盛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一新家园B区的项目上不能以任何理由起诉延安富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6执6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