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436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8民终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07月29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款项410570元利息(以41057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7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5%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6310元。本院于2024年0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12日主动向本院执行局账户缴纳433913元,上述案款427603元已兑付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费631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