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881执379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五龙口大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6798113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水磨河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水磨河村。
负责人:***,系该小组组长。
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水磨河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水磨河村。
负责人:***,系该小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8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民终39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水磨河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水磨河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退还申请人建房入股款70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1800元、申请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37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水磨河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水磨河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银行账户,本案需长期履行,故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881执37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