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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庆阳正宇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23民初1193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庆阳正宇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华池县城壕镇初级中学。 住所地:华池县城壕镇石咀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原告***、***诉被告庆阳正宇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池县城壕镇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674元,退付原告674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