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27执保8号
申请人:西安佳信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42号金融大厦建行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101317228735403。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镇××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819********。
关于申请人西安佳信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申请人***诉中保全一案,依据生效的(2021)陕0927民初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反馈结果为“未查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元。2021年5月13日,申请人西安佳信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依据生效的(2021)陕0927民1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申请人西安佳信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2021)陕0927执保8号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