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虎虎采石厂与陕西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02民初12197号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虎虎采石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 被告:陕西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虎虎采石厂与被告陕西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榆林市榆阳区虎虎采石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