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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旅游人工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2民初23953号 原告: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903658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旅游人工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卉竹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2号8栋第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YLE68U。 法定代表人:程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腾科技公司)与被告重庆旅游人工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人工智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腾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旅游人工智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2019年10月22日诉讼,原告七腾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旅游人工智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2019年12月6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七腾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旅游人工智能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64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4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名“重庆七腾软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办理名称变更工商登记。被告系“重庆全域旅游AI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一期标段2)”项目招标人,原告积极组织投标事宜并响应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文件参加公开招标评选。经过重庆发改委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现场打分评选,原告以259.2万元中标该项目并于2019年2月21日由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均认可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按照合同金额25%的标准支付第一笔款项。然而,被告至今未履行其承诺,属于严重违约。 被告旅游人工智能公司辩称,其于2018年12月27日公开招标“重庆全域旅游AI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一期标段2)”项目,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中标,于2019年2月21日收到中标通知书。自原告中标后,关于合同的签订问题,原被告双方一直在进行积极的磋商。截至目前,合同尚未签订。在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支付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原名“重庆七腾软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办理名称变更工商登记。 2019年1月,被告旅游人工智能公司作为招标人,通过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重庆全域旅游AI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一期标段2)”项目进行招标。重庆七腾软件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于2019年1月23日制作了投标文件,并按照要求投标。2019年2月21日,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重庆全域旅游AI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一期标段2)”项目向重庆七腾软件有限公司发出了《国内招标中标通知书》,通知重庆七腾软件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标金额为259.2万元,合同签订地点为被告旅游人工智能公司,合同签订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在招标文件7.3签订合同条款中,载明:7.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文件等均应作为合同附件;7.3.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提出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实质档内容不一致修改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赔偿。7.3.3签订合同时是否会根据实际需要对需求数量作适当变更及变更后的计价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第四部分商务要求条款中第四条付款方式中载明:1.阶段一: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合同金额25%;2.阶段二:提供了所有产品并在初验时间节点内,通过初次验收标准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合同金额30%;……。在第五部分合同主要条款商务合同部分第10条合同生效条款载明:…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原告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亦认可前述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和商务条款。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款项亦为前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阶段一款项,即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合同金额25%,合同价款648000元及逾期利息。 原告中标后,双方至今未签订正式合同,根据庭审情况,原告主张其收到中标通知后要求被告签订书面的合同但被告以其内部管理费用不足等原因拒绝了签订合同;而被告则主张由于招标文件对于项目的验收标准约定不明确,所以双方在就该标准进行协商,导致合同一直未签订。根据本院要求,被告于2019年10月23日以书面方式进行了回复,表明不再与原告签订案涉合同。基于前述情况,原告仍坚持原请求不变更。 上述事实,有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国内招标中标通知书、通知、律师函、说明,以及当事人**等随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第二十五条规定:***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案中被告旅游人工智能公司作为招标人,就案涉“重庆全域旅游AI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一期标段2)”项目,通过代理公司发出要约邀请,原告根据要约邀请向被告发出要约,被告通过代理公司向原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表明就案涉项目发出了承诺且已经到达原告,双方就案涉项目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本案中,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原被告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而被告以双方还需要协商为由,至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表示不再与原告签订案涉合同,其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磋商的行为,理应受到相应处罚。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款项为案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阶段一款项,即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合同金额的25%,即合同价款648000元及逾期利息,而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商务合同部分第10条合同生效条款载明:……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原被告双方至今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基于被告拒绝态度,案涉合同并无签订可能,亦无履行可能。案涉项目合同为承揽合同,原告的请求是基于合同生效并履行的进度款,在被告已经明确表明了不履行合同情况下,原告的请求应变更,而原告坚持原诉请,故不应支持,原告可另行向被告主张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基于案涉合同生效并履行,从而要求被告支付第一阶段进度款,本院认为不符合支付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2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13.5元,由原告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