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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与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3354号 原告: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0934258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媛,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90365813。 原告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29日立案。 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提升办公软件系统,2019年5月20日与被告签订《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3.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6个工作日内,乙方(被告)向甲方(原告)提供第一期的软件开发成果;自第一期的软件开始研发第21个工作日起算7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第二期的软件开发成果。……9.1因乙方过错……逾期1个月仍未能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乙方除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外,乙方并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金额的100%作为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被告第一笔款项80000元,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交付软件开大成果。经多次催告,被告仍不交付。原告于2020年2月22日给被告送达《解除的通知》,解除了双方签订的《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合同书》,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软件开发费8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9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被告为原告开发提供收费、管理系统等软件服务,该合同除了约定软件开发的内容和要求,合同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外,还就开发成果的所有权和专利知识产权做了约定,故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本院就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邱 霞 书记员代 凤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