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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与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3民初1959号 原告: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0934258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媛,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903658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利燃气公司)与被告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腾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利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媛,被告七腾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利燃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软件开发费800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29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提升公司办公软件系统,2019年5月20日与被告签订《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3.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6个工作日内,乙方(被告)向甲方(原告)提供第一期的软件开发成果;自第一期的软件开始研发第21个工作日起算7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第二期的软件开发成果。……9.1因乙方过错……逾期个月仍未能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乙方除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外,乙方并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金额的100%作为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被告第一笔款项80000元,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交付软件开发成果。经多次催告,被告仍不交付软件开发成果。原告于2020年2月22日给被告送达《解除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合同书>的通知》,解除了双方签订的《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合同书》。 被告七腾科技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合同属实,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开发过程中,原告不断提出新要求且不愿意加钱,耽搁项目进程。2.被告免费给原告系统增加功能,且原告未及时提供旧数据的接口,导致被告未能及时交付成果。本次违约系原告自己造成,被告无需退还前期软件开发费用,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20日,民利燃气公司(甲方)与重庆七腾软件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分期开发并提供燃气计量收费系统(含费用管理)、物质管理系统、天然气技术资料管理系统、行政办公管理及档案管理系统、巡检APP端(设备设施管道定位系统)、客户微信收费系统(***商城应用系统)、客户端APP系统(含APP商城应用系统)等软件。本合同签订后,在56个工作日内提交的产品为:开发提供燃气计量收费系统(含费用管理)、物资管理系统、天然气技术资料管理系统、行政办公管理及档案管理系统,并为其他形式软件进入本软件系统兼容运行提供方便的接口端,且能够无缝兼容。自第一期软件开始研发第21个工作日起算7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产品为:巡检APP端(设备设施管道定位系统)、客户微信收交费系统、微信商城应用系统、客户端APP收交费系统、APP商城应用系统。”第2.7条约定:“本合同第一期开发工期为56个工作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二期开发工期为70个工作日,第二期开发从第一期软件开始研发第21个工作日起算。”第3条约定:“本合同软件开发费用含税总额为290000元,由乙方分期向甲方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6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提供第一期的软件开发成果;自第一期软件开发研发第21个工作日起算7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第二期的软件开发成果。甲方支付费用方式总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税率为6%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款项80000元,此款以现金支票或转账的形式支付;第二阶段,乙方完成第一期、第二期软件功能开发及上线联网工作,通过甲方组织专业人士验收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税率为6%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笔合同款项170000元。若验收未通过,乙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书面(或邮件)通知甲方组织验收,若甲方30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或提出异议,即表示验收通过。第三阶段,乙方完成第一期、第二期软件功能开发及上线联网工作,通过甲方组织专业人士验收合格后第13个自然月内,不出现故障或故障已经彻底消除后,乙方向甲方出具税率为6%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笔合同款项40000元。甲方在使用期间如有新增功能需求,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具体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根据工作量进行评估后于甲方商定。”第8约定:“第一期开发工作分四个阶段:一、调研阶段。二、研发阶段。三、上线阶段:研发完成之日起8个工作日,参照附件三《项目实施流程》。四、验收阶段:一期开发工作完成后,系统进行上线试运行,二期开发完成后,甲方对一期和二期进行整体验收,参照附件三《项目实施流程》。第二期开发工作分三个阶段:一、研发阶段。二、上线阶段。三、验收阶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甲方有超出或更改双方已签字确认的《软件功能清单》和《需求规格说明书》内容的,因需求变更造成工期和价格的变化,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9.1条约定:“因乙方过错,逾期完成成果交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1%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未能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乙方除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外,乙方并向甲方偿付合同金额100%作为逾期违约金。” 合同附件一中“硬件设备相关接入说明”约定:“由甲方提供的设备,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或邮件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应设备,并协调设备厂商向乙方提供WEB端开发文档,进行软硬件联调,若由于甲方未提供或超期提供上述硬件设备及开发文档,硬件设备对接功能开发周期顺延,乙方不承担延期责任。” 合同附件三第一期项目开发实施流程中上线阶段约定:“1.联合测试及确认2工作日,由乙方协助甲方对系统进行测试,对于没问题功能模块进行签字确认,对于有问题模块提出意见(测试的范围仅限于《需求规格说明书》)。2.优化系统并确认5工作日,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交甲方再次确认。3.3正式打版并上线1工作日。” 2019年5月24日,原告民利燃气公司向被告七腾科技公司支付80000元。 2019年6月14日,七腾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向民利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邮件,载明:“附件为上次与贵公司调研后确定的新增功能清单,该部分清单一期部分报价0元,需要4个工作日完成;二期部分报价0元,需要9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整体延期13个工作日交付,请你确认,**!”。2019年6月16日,***向**回复:“我方已确认,无异议”。 2019年7月12日,七腾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向民利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邮件,载明:“关于收款账户分发及统计功能的变更,我司本次统计开发时间为18个工作日的开发量,其中一期功能新增工作时长为10个工作日,二期功能新增时长为8个工作日,本次不收取功能变更费用。” 2019年8月21日,双方对第一期开发软件进行了上线测试,民利燃气公司提出了修改意见。 2020年2月16日,原告民利燃气公司向被告七腾科技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双方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合同书》。 另查明,2019年6月20日,重庆七腾软件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民利燃气公司与被告七腾科技公司均同意双方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合同书》已于2020年2月16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否系被告违约造成;二、被告应否退还软件开发费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关于争点一。《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合同书》第2.7条约定:“本合同第一期开发工期为56个工作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二期开发工期为70个工作日,第二期开发从第一期软件开始研发第21个工作日起算。”合同签订之日为2019年5月20日,第一期开发工期56个工作日,完成日期应为2019年8月6日;第二期从第一期软件开始研发第21个工作日起算70个工作日,完成日期应为2019年9月20日。双方于2019年6月16日通过邮件协商确定第一期增加4个工作日,第二期增加9个工作日。但被告七腾科技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才进行上线测试,对民利燃气公司提出的意见也未修改完成,不符合合同附件三第一期项目开发实施流程中上线阶段:“1.联合测试及确认2工作日,由乙方协助甲方对系统进行测试,对于没问题功能模块进行签字确认,对于有问题模块提出意见(测试的范围仅限于《需求规格说明书》)。2.优化系统并确认5工作日,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交甲方再次确认。3.3正式打版并上线1工作日”的约定,七腾科技公司认为第一期软件已于2019年8月21日打版上线,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七腾科技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发工期完成第一期和第二期软件开发,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9.1条“逾期一个月仍未能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约定,原告民利燃气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被告七腾科技公司辩称系民利燃气公司提出新要求以及未及时提供旧数据的接口导致其未能及时交付成果,但合同约定民利燃气公司如有新增功能需求可以经双方协商工期以及价格;从QQ聊天记录来看,民利燃气公司也及时提供了物联网表,***科技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要求提供旧数据,即便按照七腾科技公司所计算的两次延期后最后整体完成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此时也已超出了开发工期,故对其辩称系原告民利燃气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点二。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合同解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第9.1条约定:“因乙方过错,逾期完成成果交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1%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未能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乙方除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外,乙方并向甲方偿付合同金额100%作为逾期违约金。”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软件开发费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290000元,被告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减少,本院根据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疫情等综合因素,对违约金调整为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80000元并支付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川 审 判 员 王 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