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028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兴通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1幢2-1。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1幢3-1。
法定代表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兴通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