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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某某兴通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028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兴通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1幢2-1。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1幢3-1。 法定代表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兴通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七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