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2民初2474号之二 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后河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9792592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T7-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7138X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14元,减半收取4057元,保全申请费2791元,由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