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05民初2397号
原告:三一山东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阿里山路北马兰镇前于里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200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一山东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三一山东筑工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一山东筑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