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3民初1363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县。
被告:陕西置能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红卫。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当民。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楼。
原告***诉被告陕西置能建工有限公司、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湘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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