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置能建工有限公司

大城县机井服务公司、陕西置能建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5民初2341号
原告:大城县机井服务公司,住所地大城县津保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07147C。
法定代表人:章志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庚,大城县平舒中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置能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B座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8604XN。
法定代表人:蒙红卫。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123F。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
原告大城县机井服务公司与被告陕西置能建工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2021年8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城县机井服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城县机井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6元,由原告大城县机井服务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焦 静
书 记 员  马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