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4民初2732号
原告:陕西置能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蒙红卫,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亚陆,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鸡彩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宝虢路磷肥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宽让,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置能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彩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置能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陕西置能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勤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惠磊磊
书 记 员 石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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