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21民初93号之一
原告:西安森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乌鲁木齐名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森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名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西安森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森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森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0.44元,减半收取2170.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森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