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623执79号
申请执行人:***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西安市新区电子一路西段西部电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XX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右玉元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山西省右玉县元堡子镇元堡子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右玉元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又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中心依法对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及到期债权,并且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海
审判员***
审判员张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