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朔州市天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口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址不详,系朔州市天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址不详,系朔州市天宏商贸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森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朔州市天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森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森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漾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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