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3执保64号 申请人党远明与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22)陕0923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宁陕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185000元,期限为一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向宁陕县交通运输局送达(2022)陕0923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2022)陕0923执保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宁陕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回函,已经协助冻结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宁陕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18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5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 本院(2022)陕0923执保64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