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95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发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飞,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贤,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意见,被告陕西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涉款项给付清结,故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正  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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