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729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园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MA70X5927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陕西阳光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7097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阳光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